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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季度重庆铜梁区事业单位考核招聘19人公告
2020-06-02 09:37:46admin文章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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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2020年二季度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考核招聘工作人员19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现工作单位(岗位)的招录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年限)的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4年6月13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四)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本简章所要求的专业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详见附件4,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应聘人员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一致性。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能证明所学课程内容与岗位专业要求一致性较强的,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证书报考。报考人员为2020年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按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及对应专业报考,且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报考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报名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对国家统招的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作为同等学历对待。

    (五)特别说明

    本简章所要求的条件中,如35周岁以下或以上,均含35周岁;如管理9级以上或以下,均含管理9级,以此类推。

    本简章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简章发布之日计算。

    本简章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且须在资格审查(复审)时提供。

    符合其他招聘条件但暂不具备教师资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先上岗、再考证”有关规定,报名应聘相应岗位。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本简章正文和附件所指高校应届毕业生,均包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均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对毕业时或毕业后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或经单位(性质不限)参保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不视为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简章所指择业期的期限为2年,从应毕业的次月起算,按照“对年对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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