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狼狈为奸之共同犯罪
2020-04-09 14:00:13admin
2016年8月18日,山东临沂姑娘徐玉玉收到来自真实教育部门的助学金电话通知。诈骗嫌疑人以“领取助学金”为由,博取徐玉玉的信任,并骗取其全家省吃俭用大半年节省下来的9900元学费。8月19日晚,徐玉玉在报案回家途中突然昏厥,虽然经医院两日的全力抢救,但仍没能挽回她18岁的生命。之后,“大二男生在疑遭电信诈骗后不幸离世”、“清华一教授被电信诈骗1760万”等类似事件的频频曝光,电信诈骗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当前,电信诈骗案件依然处于高发状态,电信诈骗案件,多是一个犯罪团伙多人分工实施诈骗,很多情况下这就是一种共同犯罪,今天我们就来深入学习什么是共同犯罪。

一、知识点讲解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1.知识概念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通过概念不难发现,共同犯罪必须是大于或等于两个人,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2.知识讲解提炼

(1)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同时要注意,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14周岁以下的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只对8类行为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对所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比如,20岁的甲伙同13岁的乙,一起有预谋的杀人,因为乙不负刑事责任,故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客观方面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第三,主观方面,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或者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因为这两个案例中,甲乙二人均没有意思联络,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典型例题

(单选)张、刘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到达该商场后,张某留在商场外观望,刘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刘某为破坏现场在离开前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刘某出来后,二人逃离现场。第二天分赃时,刘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张某。对张某、刘某的行为认定错误的是()

A.两人成立共同犯罪

B.对于放火行为,张某也应该负刑事责任

C.张某构成盗窃罪

D.刘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答案】B。解析: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对于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原共同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张某、刘某二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A、C两项正确,不当选。但放火行为是刘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临时起意,并由刘某独自实施的。故张某不构成放火罪,由刘某一人对放火罪负责。B项错误,当选。D项正确,不当选。故本题选B。

【思路点拨】实行过限的主体只能是共同犯罪人,非共同犯罪人是不可能成为实行过限主体的。一个过限行为的主体只能是部分共同犯罪人,而不可能是全部的共同犯罪人。如果全部的共同犯罪人都超出了其原有的共同犯罪范围,共同形成了新的犯罪故意并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称为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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