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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秀山县事业单位面向期满三支一扶考核招聘9人公告
2020-09-02 14:28:30admin文章来源:秀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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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0年重庆秀山县事业单位面向期满三支一扶考核招聘9人公告现已发布,新公教育 为广大考生整理此次公告内容如下,望各位考生及时查看。新公教 育为报考重庆事业单位考生提供备考资料、辅导用书、真题讲义、笔试课程等内容, 欢迎各位考生加入备考QQ群 663261430一起学习!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2020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秀山县2020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9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招聘条件等详见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

  秀山县2020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

  (二)报考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要求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服务期内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秀山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4年9月4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五)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3)进行专业资格审核。

  专业资格审核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的,经负责专业资格审核的单位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对国家统一招生的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

  特别说明

  本简章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资格审查(复审)时提供。

  对要求具备护士执业资格的招聘岗位,暂未取得相应职业(执业)资格但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可按照“先上岗、再考证”有关规定报考;对被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时应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职业(执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试用期满未取得相应职业(执业)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对要求具备相应初级(师)以上资格的招聘岗位,暂未取得相应资格但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的,可报考此岗位,在被聘用后、未取得相应资格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此岗位聘用人员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初级(师)以上资格,在约定期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本简章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如专技12级以上,含专技12级,以此类推。

  本简章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简章发布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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