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时间效力
2022-01-23 15:00:29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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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犯罪的低龄化,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也是迫在眉睫,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对预防犯罪低龄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该法条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在法条颁布与生效这段期间,发生一起陕西13岁少年虐杀6岁男童的案件并轰动一时,该案件中的凶手是否会面临处罚?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内容,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一、13岁少年虐杀6岁男童始末

案件回顾:2月17日,陕西勉县勉阳街道社区6岁男童王某失踪,经侦察调查,现在已经查明:作案人杨某(13岁)、被害人王某(6岁)二人为同组邻居,2月17日18时许,杨某趁家中无人之际,将王某诱骗至自己的住处加害并藏尸15天之久。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二、13岁少年是否要负刑责呢?

该案中作案人杨某为13岁少年,其作案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没有生效,按照我国刑法时间适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我国关于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是新法有利于被告人的话,适用新法。显然,杨某行为时刑法对于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还没有下调,也就是说按照行为时的法律,杨某是无罪的。下调后的法律是不能作为杨某此次的虐杀案的定罪依据的。

三、从旧兼从轻原则

关于时间效力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对象是未决犯,也就意味着是尚未进行定罪审判的案件。对于已经审判后的案件,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的,即使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同样要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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