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备考:信用卡诈骗浅析
2020-08-17 10:13:00admin文章来源:新公教育

  随着国家经济迅速的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明显提升。随之改变的则是很多年轻的消费观念,银行信用卡、花呗、借呗等各种消费的手段层出不穷,而这其中会产生很多的法律纠纷,本文将针对信用卡诈骗进行一些分析,帮助大家对此行为有个简单了解。

  【案例】2016年2月5日上午,赵某在江华某乡镇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存款后忘记取回银行卡,排在赵某身后等待办理业务的黎某发现后并未告知赵某,而是进行了操作。黎某发现能操作后起了贪恋,当时就取走了赵某卡中5000元人民币,事后还将赵某的银行卡藏于自己的摩托车油箱旁的口袋内。两天后,黎某就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月9日,黎某将赃款退回,由警察返回给受害人赵某。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行用卡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一】关于信用卡的认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转账结算的储蓄卡都应认定为信用卡。因京东和支付宝具有金融牌照属于其他金融机构,故京东白条蚂蚁花呗也属于信用卡范畴。

  【考点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本情形中使用伪造信用卡既包括使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是指骗领信用卡后加以使用。如果只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但未加以使用,则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信用卡因超过有效期、被挂失等原因而作废,而不允许使用。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自己使用,如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则会信用卡诈骗。

  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此条款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人不归还这个条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两次催收应至少间隔三十日。

  【考点三】特殊情形。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款明确规定如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刑法二百六十四条是盗窃罪。

  本文案例中黎某将赵某遗忘的信用卡取走并加以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故黎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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