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劳动合同的解除
2020-12-04 11:26:13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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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招聘考试中法律是常考的一门学科,除了常考的宪法、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常规法律部分,有时也会考察一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比如说我们熟悉的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解除。比如说小李抱怨在他新的公司抑郁不得志,想着跳槽到朋友张厂长的保健品公司上班。但是她之前跟所在的公司签了一个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想跳槽就要先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我们就一块儿来熟悉一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该怎么解除,以及解除的情形。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以分为三大类: 分别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那么我们来看第一种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假如说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说是用人单位提议解除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第二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是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或者变更的;五是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 第六是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情形都属于劳动者自身有过错,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想法,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第二大类是非过错性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开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三是合同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三是经济型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四是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种情况属于劳动者自身无过错,这时候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最后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要注意这里面时间的区别,正式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试用期员工只需要提前3天就行,而且并不要求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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