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车轮之下 法网之中
2022-03-15 11:32:00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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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各界望眼欲穿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实施。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做了一些重大的修改。除了得到普遍关注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十四周岁降为十二周岁),还有一些新增加或者经修改的罪名,其中“车类”犯罪和社会热点事件的联系,值得考生细致甄别。如今年五月份,在大连市发生的一起案件,一辆黑色轿车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后逃逸,结果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那么,该司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1.妨害安全驾驶罪

(1)法条依据: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研读分析: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主体包括公共交通工具的乘车人及驾驶人,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因此,该司机的行为不具备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2.故意杀人罪

(1)法条依据:【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研读分析: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主观方面为针对特定人的杀人故意,而该司机实施的撞人行为的主观方面,为不计后果不计对象的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危害的故意。因此,该司机的行为同样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交通肇事罪

(1)法条依据:【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研读分析:交通肇事罪要求主观方面对于伤害结果是过失,而结合上文分析,该司机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该司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法条依据:

①【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研读分析:

危险方法指的是与放火、决水等危险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该司机客观方面开车撞向人群,足以危害并且实际危害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观方面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故意。因此,该司机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在了解常见罪名的基础上,结合刑修(十一)与相关社会新闻,根据题目,能做到主客观相结合,区分此罪与彼罪,从而得出正确答案,是本次分析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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