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事业单位考试管理知识:无因管理的构成和效力
2022-04-28 16:04:28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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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路边遇到一老大爷,突然犯病晕倒,孤立无援,我作为社会热心青年,上去救助,帮助老大爷打个的送去医院,还自己掏钱垫付了医疗费,结果大爷家人来了以后,反而不认这笔账,认为这是你情我愿的事儿,甚至还怀疑是否大爷晕倒跟我们这社会青年有关,这个时候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那么到底这笔给大爷垫付的医疗费能不能向大爷的家人要回来呢?这就要用到我们《民法典》的无因管理来解决此类问题了。今天就给广大考生梳理一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前提: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不成立无因管理。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

2、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也就是说管理人明知道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愿意为他人管理)。这里需要注意几点:

1)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比如甲错把邻居家的牛当做自己家的而饲养;

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具有管理意思的,仍可在为他人利益的范围内成立无语管理。比如邻居家着火,张三担心火势蔓延殃及自己,遂奔赴火场救火;

3)管理事务的承担,要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特殊情况可以例外。

《民法典》第979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

比如修缮马上要倒塌的房屋或者救助任性自杀的人,虽然违反本人意思,但仍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3、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这里需要注意几点:

1)“他人”需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特定,若管理对象不特定,则不成立无因管理,毕竟无因管理是债,而债具有相对性。

2)误将自己的事务作为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比如甲以为帮邻居找到了流浪在外的小狗养起来,其实是自己家早年丢失的狗;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979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据此可知,一旦构成无因管理,作为管理人对本人(受益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请求权:

1、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对于因管理遭受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

因此,对于开篇的案例,我们可以分析得知,一旦构成无因管理,则可以向老人家属要求支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打的费、垫付的医疗费;若老人在路上又发病呕吐,弄坏了新买的衣服,那管理人就遭受的损失还可以获得适当的补偿;

但是需要注意,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3类特殊情形:

1)非必要费用,比如觉得老人穿的比较旧,给老人定制了手工旗袍,管理人物权要求受益人支付;

2)劳务报酬、辛苦费,无因管理本身是属于自愿帮助他人管理的行为,物权要求支付报酬或者劳务费;

3)无因管理重在管理本身,所以只要管理人尽到适当管理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比如案例中老人晕倒被热心青年送往医院,结果救治无效死亡,那么对于老人的家属来说,仍然需要承担对于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和损失补偿之债。

以上就是《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下面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检验一下:

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殃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头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仍然不敌台风,房子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到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要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李某为邻居家的利益,兼为自家利益,仍然可以构成无因管理,A错误,C正确;无因管理重在管理本身,所以即便最终房屋倒塌,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B错误;一旦成立无因管理,需要支付必要费用及损失补偿,故需要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且需要赔偿李某的损失,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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