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备考:剖析物权变动
2020-05-06 17:41:58admin
       在事业单位考试之中,物权变动一直是我们事业单位的常考点也是难考点,虽然题目考察有简单的原文考察及案例考察(居多),但也会考察物权变动的深层次问题,比如风险承担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故此需要学员重点把握学习该知识点。那么今天我们就通过下面的学习,来看看如何掌握这一知识点。

什么是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学习时一般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和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法条表述可以得出,对于不动产的物权的变动必须要进行变更登记,未登记的不会发生物权变动。在事业单位考察之中常常考察为一房一卖或者一房数卖,那么在此时何时发生物权变动,我们要看有无过户登记与否,有过户登记的发生物权变动,未发生过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

【考题·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一个月内交付房屋和房款,共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双方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和房款,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按物权法律制度规定规定( )。

A 房屋已交付,所有权已转移

B 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C 买卖合同不能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D 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

解析:《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同时《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4条规定;不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题干陈述的事实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甲乙由于没有依法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所以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对于一般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即占有的转移。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对于现实交付,考察的知识点通常变现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就是说自东西交付至买受人手中,该物所有权发生变更,同时该物本身的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以及孳息。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合同法》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考题·单选题】甲购买了乙一辆二手货车,甲付清了全部货款,乙让甲直接把车开走,二人还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甲开上货车回家的途中,不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损毁。请问,下列说法哪个正确?

A.甲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应自己承担损失

B.甲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此有权要求乙返还车款

C.乙没有与甲一起办理过户手续,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D.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解析】解析:《物权法》第 23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 24 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来说,登记只是动产物权转移的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本题中,二手机动车已经交付,甲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标的物已经交付,车辆烧毁的风险应由甲承担。故本题答案选 A。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对于物权变动考察,我们分为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及动产的物权变动,只需记住“对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而动产的物权变动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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