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备考: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020-04-27 14:14:01admin
       自然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事业单位考查的重要知识点,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很多考生容易混淆的,故在此予以说明。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该资格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不因自然人的年龄或者精神状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故可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如此,尚在母腹中中的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比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即可。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该资格便与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有关了,并非所有自然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民法总则》中也根据年龄与精神状态将其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为年龄方面的法律规定,精神状态方面必然也是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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