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物权变动
2020-12-18 10:16:05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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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都是一整个国家。换而言之,在民法中,每一个个体都和民法息息相关,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民法的调整。而在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定是绕不开的一个重点,在我们常见的各类考试中都经常出现,所以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物权的变动。

  一、概念

  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什么叫发生呢?我们一般分为两类: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所谓原始取得其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而继受取得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依据一些法定情形下由当事人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去影响物权发生与否的一种情形。例如我国法律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国家从没有该遗失物的权利到形成对该物的所有的改变就是所谓的取得,其取得该遗失物的原因是法律直接的规定,这就叫:原始取得。而继受取得是没有直接法律规定,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意志取得物权的就是继受取得,例如:张三把手机送给李四,这样的一个赠与过程就是继受取得。这里稍微提一下,很多人会将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以当事人的意志能否影响物权关系变动作为依据是有瑕疵的。

  至于转移,很简单我把我的东西卖给你,你成为新的主人,这就是物权的转移。而所谓改变也很好理解,其实就是物权发生了改变,例如我把十公斤黄金一分为二,这其实就是一种物权状态的改变。最后解释一下什么叫消灭,其实就是物权从有到无的过程,例如我把旧手机丢进垃圾桶,此时开始这个旧手机就再也不是我的了,我的物权也就消失了。

  在概念中考试比较爱考的还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分,大家切记不能简单以是否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作为区分点!

  二、物权变动的认定

  所谓物权的变动认定,其实就是在民法规定中物权具体何时发生了改变?而对于不同的物,其认定是有差异的。在常见的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最喜欢考这个地方。

  那么我们就来简单看一下,动产与不动产在物权变动认定上的一个差异吧:

  首先何为动产?即:不依附与地面而存在且改变位置不改变其价值的物,例如一只普通碳素笔在北京和在云南的差别不大,而且其不依附于地面而存在,可以随意移动的东西就是所谓的动产。那么动产的物权何时才发生变动呢?大家要记住,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动产物权变动看“交付”,怎么理解呢?最简单讲就是:东西在什么时候交到对方手中,对方什么时候取得该动产的物权。这就是动产看交付。

  大家一定要注意,考察动产物权变动时我们只需要考虑东西是否交给对方,不用考虑过多因素。

  说完动产,现在说说不动产,何为不动产?所谓不动产就是:依附于地面而存在的,改变位置会改变其价值的东西就是不动产。大家如果只是靠公基知识,甚至可以直接理解为:房屋。那么不动产物权何时发生变动呢?我们民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看:登记!通俗地说就是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不动产就是谁的。考试中会各种忽悠大家,说签了合同、付了钱、搬进去住着啦,等等。记住我们不动产物权归谁,我们只考虑登记在谁的名下!

  三、经典例题

  例如:张三说好一百块钱买王五的一只老母鸡,张三随之把钱先交给王五。问现在钱是谁的?老母鸡是谁的?答案是:钱是王五的,那只没交出去的老母鸡也是王五的。有的同学很疑惑,觉得张三亏了,但亏了吗?

  答案是:没有,虽然此时钱不是他的,鸡也不是他的,但依据合同张三却是可以主张要王五将老母鸡交给自己的。换而言之,鸡虽然目前还是王五的,因为未交付。但张三是可以要求王五交付老母鸡的。

  例如:张三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送给前妻,前妻住了五年后将房屋卖给了王某,王某一次性付清了房价,住了三年后,政府进行拆迁。此时张三、其前妻以及王某都主张房屋是自己所有。现查明,前面的赠送与买卖均未进行登记。现在问拆迁款该归谁?

  答案是:归张三,因为不动产的物权要变动必须经登记!而本题中未进行过登记更改,即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故房屋所有权归张三所有,所有拆迁款应当归张三。

  四、总结

  在考试中会描述各种让大家误解的情形,但大家只需要抓住: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其实题目就能迎刃而解。大家做法律题中切忌的就是动不动就拿自己的朴素法律观去解决法律问题,“我感觉”在法律题的面前苍白而无力。一定要从法律规定出发,杜绝自己的直观感觉。最后祝愿每一位考生都能追到自己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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