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招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浅析正当防卫
2020-10-23 17:54:31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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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概念上,我们不难发现正当防卫其实质就是采取正当的防卫手段来保护合法权益,即是正对不正的较量。

(二)构成要件

1. 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所谓的不法侵害行为就是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 防卫对象: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前就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本人,而非其他第三人。

3. 防卫意图:防卫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即防卫人主观上要认识到不法侵害存在,并认识到自己采取的防卫手段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4. 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因此要求我们不得进行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5. 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需注意,我国《刑法》分则当中并没有将防卫过当规定成一种具体罪名,防卫过当只是一种量刑情节,即是对于我们的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超出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的一种量刑处罚。)此处的“必要限度”衡量标准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换言之,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的行为。如果只是一般损害,不成立防卫过当,这边还要求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重伤死亡)。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种情况为特殊防卫,由于对防卫人的人身安全已经造成极大威胁,因此该种情况没有必要限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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