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备考-法律:“你打我,我还手”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2019-10-23 18:16:39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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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这四个字想必很多考生都认识、听说过、甚至还有些模糊的了解,但如果你尚不能理解为什么“你打我,我还手”不是正当防卫,那你有必要细细读完本篇。

在事业单位笔试中,“正当防卫”是一个高频考点,而且从近几次的考试中来看,其考察方法越来越灵活,但万变不离其宗,主要还是集中于通过案例考察正当防卫的构成与否,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窥探一下关于“正当防卫”的奥秘。

考点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概念中,我们首先能够浅显地看出:采取正当防卫既可以为了自己,也可以是为了别人;而且,一旦构成正当防卫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其次,正当防卫最重要的就是掌握其构成要件。

成立正当防卫,以下这5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也就意味着,对于合法行为和假想的侵害均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如:逃犯将追捕自己的警察打伤;甲看到仇人乙走来以为乙要打自己便将乙打残,这些均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故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报复,如:乙扬言要打甲,甲听说后先下手为强将乙打成重伤,这属于事前防卫,并非正当防卫;再如,甲路遇仇人乙的殴打,反抗过程中将乙撞倒在地,乙的头碰到石头晕了过去,甲见状拿起石头将乙砸死,这属于事后报复,因为在乙晕倒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故甲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

3.防卫意图: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采取正当防卫主观上是为了制止正在对自己或他人发生的不法侵害。所以诸如“你打我,我还手”、挑拨对方先动手而后殴打对方的行为均因欠缺防卫意图而不构成正当防卫。

4.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这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最本质的区别,也是考试中区别二者的关键。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但需注意,没有防卫过当罪,应根据其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小试牛刀】下列选项中,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是:

A. 贾某遭受李某抢劫的过程中为保护自己将李某打成重伤

B. 陈某扒窃王某,王某发现,将其打死

C. 赵某见张某拿着菜刀在路上,以为其要砍杀自己,便用砖块将其砸晕

D. 孙某遭受精神病人追杀的过程过程中无奈逃入钱某家中,将钱某家中小孩撞成轻伤

【答案】A。解析:本题中,A选项满足正当防卫的5个构成要件,故属于正当防卫;B选项王某的行为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C选项中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赵某属于假想防卫;D选项中孙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损害的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非不法侵害人本人,故BCD选项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考点二:无限防卫权

在正当防卫里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没有防卫限度上的限制——无限防卫权,是指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小试牛刀】甲听到路边树林里有呼救声,遂抄起一根木棍赶去,见一男子正对一妇女进行强奸,便用木棍向该男子头上打去。妇女被救,该男子却因甲打击过重而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 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B.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C. 防卫过当,但应从轻处罚

D. 防卫过当,但应减轻处罚

【答案】B。解析:本案中,甲是对该男子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进行防卫,享有无限防卫权,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仍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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