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备考-法律:从“任达华遇刺”学习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2019-10-23 18:10:18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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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段时间的微博热点中,有一则这样的新闻,香港知名演员任达华在出席中山某活动时被人拿刀捅伤腹部,活动暂停。事后初步了解该行凶者有精神问题,那他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呢?这不仅是我们好奇的一个点,也是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一个重点。那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知识点剖析

根据刑法法条的规定我们就可以推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

第一种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第二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种为完全责任能力,即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人。

三、易混淆点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几点:

1、间接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是完全责任能力人,此时实施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间接性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是一类人,一个为时间程度上断断续续的间接,另一个则为整体状态的尚未完全丧失能力;

3、醉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例题感知

关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在一次吸毒中,产生幻觉,误以为有人追杀,遂冲出街道,砍伤路人,因幻觉故不承担责任。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仇人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其死亡,因其患有精神疾病故不承担责任。

C.丙喝醉酒后在路上飙车,致路人一死两伤,因喝醉后丙不受自己控制,所以丙不承担责任。

D.丁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于丁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解析:根据今天所学《刑法》第18条规定。甲的吸毒产生幻觉并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甲在吸毒前可以辨认和控制自己,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A选项错误;乙的精神病是故意杀人时突发的,并不影响其杀人前部分阶段正常精神的认定,为间接性精神病人正常情况下的犯罪,所以乙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B选项错误;丙为喝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中公专家点评:刑事责任能力部分的内容在省直市直考试中常常出现,做此题的方法首先要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同时记住规避常见的混淆点如间接性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等,这样规避掉考题陷阱,就可以简单的化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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