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假释
2020-11-04 18:20:31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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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为没有剥夺其人身自由,所以不存在假释问题;拘役刑期短,缺乏使用假释的实际意义。

  举例:如张三被判处拘役2个月,执行至一个半月时被告知可假释,批准程序还没走完,刑期就满了,无假释的意义。再者,假释后若张三“不听话”还得回来接着执行拘役,张三自己肯定宁愿执行完最后半个月拘役,也不愿意被假释。

  2.实质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即: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3.刑期执行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假释作为一种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不仅要求犯罪分子对社会确无危害性,还要求其已经实际执行一定期限的刑期方可适用假释。

  举例: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的张三,在狱中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张三如果想要被假释,那么必须在监狱被实际执行4.5年以上的刑罚才可以对张三予以假释。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累犯;严重犯罪+10年以上)

  不论是从假释的概念上,还是从假释的适用条件上,都不难看出假释要求的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累犯来说,因其屡教不改,多次犯罪,故说明其本身不具备“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前提和条件。针对累犯,不得适用假释制度。此外,因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亦不适用假释。原因在于假释对于正在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的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宽容与出狱机会,所以其针对的对象不能是犯罪行为和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综上,累犯和“严重犯罪+10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假释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假释并不是把犯罪分子释放以后就不闻不问了,作为一种附条件地将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实行假释后还是有诸多限制的。被提前释放的犯罪分子在外仍然要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四、考查形式

  假释该知识点在考试中主要以假释的条件,尤其是不得适用假释的条件以及假释期间需遵守的规定作为直接考查的重点,所以是一个典型的记忆性知识点,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加深记忆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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