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事业单位备考资料:行政的处分及处罚
2020-07-07 14:22:37admin

新公微信公众号【新公教育】(cqxgjy)     |        备考QQ群:951111480        |       备考课程:三年职通协议班

 

     重庆多地区事业单位考试公告已经发布,重庆新公教育网为大家带来综合基础备考法律知识:行政的处罚与处分。望各位考生多做参考,备考顺利。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属于行政制裁,作为两种常考的行政行为,名称仅有一字之差,多数考生常将两者混淆,本文将从概念、种类、救济方式三方面区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处罚是官对民的一种行政制裁,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二)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综上所述,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所以行政处分是官对官的一种行政制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综上所述,对行政处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新公教育为你提供更多考试资讯和招聘公告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新公教育(cqxgjy)】查看!

    近期讲座

    课程章节 课程内容 播放时间 课程时长 观看入口
    行测 判断推理 2024/2/20 直播+回放 点击进入
    行测 判断推理 2024/2/21 直播+回放 点击进入
    行测 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 2024/2/22 直播+回放 点击进入
    行测 言语理解与表达 2024/2/23 直播+回放 点击进入
    行测 言语理解与表达 2024/2/24 直播+回放 点击进入

    新公教育

    新公教育公众号 (cqxgjy)

    点击关注 点击关注

    热门招聘 备考干货 实时互动
    实时更新 关注查看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