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刑法因果关系考点汇总
2021-02-26 18:07:12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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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
 
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事实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且该实害结果是实行行为制造的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法益侵犯危险的现实化时,就能肯定结果归属,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1】张某倒车为注意到车后的李某,倒车过程中碰到李某导致李某腿部表皮破裂,张某送李某到医院打破伤风针,结果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李某过敏死亡,对于李某的死亡,张某: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构成过失杀人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解析:刑法上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考虑的是直接因果关系,李某的死亡是由于过敏导致,过敏是因为注射了破伤风针,注射破伤风针是由于护士所为,所以李某的死亡和护士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护士构成过失杀人罪。不能考虑张某的行为和李某死亡结果的间接关系:张某如果不碰伤李某,就不会去医院,不去医院就不会发生后续事件。这就是间接关系,若考虑间接关系,则一个犯罪事件可能会牵扯到各种人事,这是不合理的。故本题答案为D,张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介入因素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且介入因素高概率导致结果发生,则原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被切断,否则没有切断。
 
【例2】铁柱开车撞伤翠花,送医途中,遇到“马路杀手”青青老师驾车横冲直撞,二车碰撞后,翠花当场死亡,那么翠花死亡是否归属于铁柱的行为呢?
 
【解析】铁柱开车撞伤翠花,伤情严重根本不可能就救活的情况下,青青老师的驾车肇事行为只是提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阻断铁柱危险行为与翠花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仍然归属于铁柱。如果翠花伤情及时送到医院可以救治成功,因为青青老师驾车肇事行为导致翠花当场死亡的,那么死亡结果归属于青青老师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因果关系是广大考生必须完全掌握的重要考点,必须理解和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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