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事业单位备考资料:请示批复
2020-10-30 18:08:50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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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示

(一)请示的适用范围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请示的特点

1.单一性。“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2.期复性。请示是下级机关为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一事项或解决某个问题而制发的。

3.时效性

上级机关受文后应及时研究,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尽快做出批复,不宜久拖不复。否则,便会影响下级机关正常开展工作。

(三)请示的分类

按照请示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请示分为以下三类:

1.请求指示的请示。

2.请求批准的请示。

3.请求批转的请示。

(四)请示的写法

请示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组成。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写作要求与其他通用公文相同。

1.标题

有两种:一是写明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二是写明发文事由和文种,省去发文机关。

2.主送机关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3.正文

请示的正文,一般由请示缘由、请示事项、请示要求组成。

(1)请示缘由:交代背景,说明请示的原因和理由,这一部分是能否得到上级机关认可批准的关键,用语要简要,说理要充分,有理有据。

(2)请示事项:就某一事项或问题提出看法、建议或处理方案。

(3)请示要求:以请求语作结,语气中肯地再次提出请求,常用“特此请示,请批复”、“妥否,请批示”、“以上请示,请予批准”等惯用语。

二、批复

(一)批复的适用范围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二)批复的特点

法定的权威性与执行性、行文的被动性是批复的主要特点。

(二)批复的写作要求

1.针对性要强

批复是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行文的,批复事项必须紧扣请示的事项,有问有答,回复清楚,不能答非所问。

2.观点要明确

对请示中所要求答复的问题都要有所交代,不能回避某些问题、不予作答或含糊其辞。

3.表达要准确

对部分同意请示或完全不同意请示的批复,在引述来文、表明态度之后,还需要有说理分析,说理要力求简洁,分析不要求详尽,点到为止即可。文字表达要准确、简要,措辞严密,用语准确,以免产生歧义和疏漏,影响工作。

4.批复应讲究时效,及时作出答复,以免影响工作。

(三)批复的写法

1.标题

一般都是规范的“三要素”写法,即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

2.主送机关

批复的主送机关同请示一样只有一个,而且与请示的主送机关互为相反,即只写请示的机关名称。

3.正文

批复的正文一般都很简短,一般由批复对象、批复内容和批复结语三部分组成。

(1)批复对象是指批复所针对的请示事项,也是向受文单位告知情况。批复对象作为正文的开头语,必须在正文开头引述来文的标题和文号。其表达形式是:“你单位《关于XXX请示》(发文字号)收悉”。

(2)批复内容,即对请示来文所做的答复或具体指示,是批复的主要部分。批复内容若涉及其他部门,起草时应同有关部门商量或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答复,但不能相互推诿或推卸责任。批复内容一般也应一文一事,应紧扣请示事项给予明确答复。

(3)批复结语。批复有时在正文文末写上“此批”或“此复”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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