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事业单位备考资料:考试作弊犯罪
2020-08-26 10:50:55admin

  公平考试,远离犯罪,因为现在考试作弊、替考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关于考试作弊的犯罪。

  一、知识点讲解

  (一)知识概述

  《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知识提炼讲解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法条当中说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比如说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考试作弊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典型例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解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甲和丙构成的代替考试罪,A说法错误,CD说法正确。组织考试作弊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等等,本题中乙的行为并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因此B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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